先说明纠纷发生在咸宁哪一处
拨打18007242018,或在页面留下电话,说明事情发生在咸安、赤壁、嘉鱼、通城、崇阳还是通山,以及手头有没有合同、借条、聊天记录或鉴定材料。
湖北香泉律师事务所 · 合伙人
执业证号:14212202010181211
相关领域: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人身损害)
办理结果
在咸宁,因水电费争执扭打致手指受伤,钱谱代理的案件中,法院按过错比例划分责任,支持了部分赔偿诉求。
因水电费分摊意见不一致,与他人争执扭打时手指受伤,这种情况责任该怎么算?
2019年10月15日20时许,陈某某与罗某某在咸宁市咸安区某路“汤粉王猪脚”饭店内,因水电费分摊问题发生争执,继而扭打。罗某某先动手推搡陈某某,双方随后互相殴打,扭打过程中陈某某右手小指前端受伤断裂。陈某某住院治疗14天,支付医疗费等费用,还因伤情鉴定产生相关费用。事后,双方均因打架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及罚款的行政处罚。陈某某就损失赔偿与罗某某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罗某某赔偿各项损失合计15536.42元。
本案争议焦点为:双方扭打过程中造成的人身损害,责任比例应如何划分?该焦点直接影响赔偿金额的确定。
钱谱作为陈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接案后梳理案件核心事实,重点围绕冲突起因、损害后果及双方过错程度组织证据:一是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双方冲突的起因及各自的违法行为;二是提交陈某某的住院病历、医疗费票据、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损害后果及损失金额。
代理意见中,钱谱提出罗某某先动手推搡陈某某,是矛盾升级的主要诱因,且双方扭打均存在过错,应根据过错程度划分责任比例。法院采纳了该代理意见,综合考虑冲突起因、双方行政处罚程度等因素,酌定罗某某承担60%的责任,陈某某自行承担40%的责任。
案号:(2020)鄂1202民初69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0年6月11日
判决结果:陈某某的人身损害总损失为13835.03元,由罗某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即8301.02元,陈某某自行负担40%的责任;驳回陈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钱谱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发生纠纷时应保持冷静,避免肢体冲突,若冲突已发生,应及时报警固定事实,留存好病历、医疗费票据等相关证据,以便后续维权。
本文由钱谱分享其亲自代理的案件,当事人及案件细节已作脱敏处理。案件结果限于个案具体情形,不构成对任何同类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保证,亦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步骤由后台配置。标题或说明较长时,文字在卡片内换行,整组保持居中。
拨打18007242018,或在页面留下电话,说明事情发生在咸安、赤壁、嘉鱼、通城、崇阳还是通山,以及手头有没有合同、借条、聊天记录或鉴定材料。
工作日9:00-17:00可到咸安区金桂路175号鑫博桂苑B单元15A层,也可以先用电话报一下材料名称。钱谱只核对事实和程序,提交表单不构成委托。
双方对是否受理、还要补哪些材料、费用按标的还是按阶段计算达成一致后,再签委托手续。未确认前不开始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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