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香泉律师事务所 · 合伙人
执业证号:14212202010181211
相关领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结合(2026)鄂12民终1357号生效判决,机动车交通事故中,非经营性车辆维修期间的合理替代性交通费,在保险公司已尽法定提示说明义务时,由肇事方承担,而非保险公司。
核心争议解答
钱谱结合(2026)鄂12民终1357号生效判决分析:本案争议焦点为李某主张的替代性交通费是否合理、是否应由某某公司承担。本案特定事实下,作为办案律师需注意:李某的证据虽为复印件,但作出了庭审未携带原件的合理解释,法院采信逻辑有参考价值;因保险公司已尽提示说明义务,故判令肇事方蔡某承担赔偿责任。
真实案例
2025年11月9日,蔡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与胡某驾驶的李某所有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蔡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车辆维修5天,产生滴滴出行费用276.67元,其起诉要求蔡某赔偿该费用及车辆折旧费。一审法院支持了交通费诉求,认为保险公司已就免责条款尽到提示义务,故由蔡某承担;驳回了车辆折旧费诉求。蔡某上诉称一审举证程序不公、交通费不合理且应由保险公司承担,二审经审查认为李某提交的电子发票可印证费用实际发生,蔡某无证据证明一审程序违法,且保险公司已尽提示说明义务,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6)鄂12民终1357号;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日期:2026.09.07。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关联法律问题引申
替代性交通费的合理性如何认定?
一般规则层面,替代性交通费需满足“非经营性车辆”“无法继续使用”“通常合理”三个条件,需提供证据印证费用实际发生。个案中,李某的滴滴出行费用结合本地出行成本,法院认定为合理;若费用过高或与事故时间不符,可能不被支持。
保险公司如何才算尽到免责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
一般规则层面,保险公司需对免责条款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如加粗字体),并明确说明条款内容及法律后果,投保人签字确认可作为已履行义务的初步证据。个案中,蔡某在投保单上签字,一审未提出异议,故法院认定保险公司已尽义务;若投保人能证明签字系批量代办、未实际知晓条款,可能影响认定。
肇事方能否以保险公司有免责条款为由拒绝承担交通费?
一般规则层面,若保险公司已尽提示说明义务,免责条款有效,交通费由保险公司承担;若未履行义务,条款无效,交通费由肇事方承担。个案中,因保险公司已尽义务,蔡某的上诉请求未被支持。
办案视角/实务操作建议
钱谱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 关键证据指引:主张替代性交通费需留存电子发票、行程单等原件或可印证的电子凭证,避免仅提交复印件;若因客观原因无法携带原件,需向法庭作出合理解释。
- 诉讼策略建议:若作为肇事方,需审查保险公司是否尽到免责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若存在批量代办、未明确说明等情形,可主张条款无效;若作为受害方,需确保费用与事故时间、地点匹配,避免虚构损失。
- 事前风控建议:投保时需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尤其是免责条款,若对条款有疑问,要求保险公司明确说明;发生事故后,及时固定交通费相关证据,避免因证据不足影响诉求。
免责声明
本文由钱谱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