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se

违法分包工程的包工头要对工伤承担连带责任吗?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本案例已做脱敏处理
钱谱律师
钱谱律师

湖北香泉律师事务所 · 合伙人

执业证号:14212202010181211

办理结果

违法分包工程的包工头要对工伤承担连带责任吗?钱谱代理的这起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案件,明确了违法分包情形下包工头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裁判规则,为同类案件提供了实务参考。

开篇

违法分包工程的包工头需要对工人的工伤承担连带责任吗?这是很多工程分包场景下容易遇到的疑问,钱谱代理的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案件,给出了明确的答案。

案情回顾

某某公司是咸宁某园林景观工程的总承包单位,将人工湖工程分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和用工主体资格的陈某鹏,陈某鹏雇佣陈某刚从事水泥搅拌作业。2022年10月,陈某刚在作业时受伤,经咸宁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伤残等级为九级。某某公司不服咸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判令陈某鹏不承担工伤赔偿连带责任,同时主张陈某刚承担自身损害的次要责任。一审法院判决陈某鹏对207069元的工伤赔偿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陈某鹏不服该判决,上诉至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核心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审判决陈某鹏对某某公司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办案思路与亮点

钱谱作为陈某鹏的二审代理人,接案后梳理了案涉工程的分包关系及相关法律规定,核心突破策略为明确违法分包情形下的连带责任规则,论证陈某鹏作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符合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责任主体要求。钱谱的代理意见被二审法院采纳,法院依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第九条的规定,认定违法分包的总承包单位与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包工头需对工伤职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终维持了一审判决。

判决结果与案件信息

二审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号:(2025)鄂12民终1152号;案由: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审理法院: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日期:2025年9月22日。

法律依据

  1.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七条;
  2.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等四部门2014年联合发布)第九条;
  3.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

办案复盘

本案的核心经验在于准确把握了违法分包场景下的工伤保险连带责任规则,明确了责任主体的认定标准,为同类案件中包工头的责任认定提供了清晰的裁判依据,同时也提示工程总承包方需规范分包行为,避免违法分包带来的法律风险。

实务建议

钱谱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在工程分包时,务必选择具备相应施工资质和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方,避免因违法分包导致连带责任;若作为包工头雇佣工人,需注意用工合规,及时为符合条件的工人缴纳工伤保险,降低用工风险。

相关常见疑问

  1. 包工头承担工伤连带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总承包方追偿吗?

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包工头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有权向总承包方追偿,具体追偿的份额可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通过诉讼解决。

  1. 工人申请工伤认定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答:工人申请工伤认定需提供劳动关系证明、医疗诊断证明、事故伤害相关证明等材料,具体要求可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咨询。

免责声明

本文由钱谱分享其亲自代理的案件,当事人及案件细节已作脱敏处理。案件结果限于个案具体情形,不构成对任何同类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保证,亦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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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先说明纠纷发生在咸宁哪一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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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到金桂路核对原件,这一步还不是委托

工作日9:00-17:00可到咸安区金桂路175号鑫博桂苑B单元15A层,也可以先用电话报一下材料名称。钱谱只核对事实和程序,提交表单不构成委托。

3

收费和受理范围书面确认后再办手续

双方对是否受理、还要补哪些材料、费用按标的还是按阶段计算达成一致后,再签委托手续。未确认前不开始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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